本報訊(實習記者嚴琪)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姦上訴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也意味著這場持續九個月並廣受關註的強姦案終於“落下帷幕”。
  寒潮來襲,北京今天白天的最高溫度只為0℃。清晨,法院外早已集聚了大批媒體記者。上午8時許,李某某二審辯護律師張起淮、李肖霖早早來到法院,面對記者們的招呼和提問,兩人一語不發,一路微笑地走進法院。約8點27分,載有李某某等被告的囚車駛入法院。
  據法院官方微博透露:今天“未組織人員旁聽本次宣判”。有知情人士稱,今天夢鴿到庭進行了旁聽,其通過特殊通道進入法庭,避開了所有媒體。
  一中院:構成強姦系輪姦
  上午約9點20分許,審判長開始進行宣判。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對一審判決中所列舉的認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強姦罪的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審被告人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且系輪姦,依法均應懲處。
  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圍繞李某某等五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等與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審查,綜合五人明確具體且相互印證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同時,一審法院根據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實施強姦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體犯罪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作出的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李某某:維持原判獲刑10年
  最後,審判長宣佈: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約10點,宣判結束,合議庭結合審判情況及判決結果,對未成年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
  李家稱:按法律程序堅持申訴
  法庭教育還未結束,李某某辯護律師張起淮率先走出法院。在接受記者提問時,張律師稱:“只要法律允許,他們都會堅持。”被問及夢鴿的態度時,他表示:夢鴿的和我一樣。對於維持原判這一結果,我們都會按照法律程序去走。
  根據刑訴法,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可以作出維持原判、發回重審、直接改判三種判決。我國是兩審終結制,當事人只能上訴一次,二審判決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判決生效後如不服從判決只能通過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此前,張起淮律師與李肖霖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均表示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李某某及其監護人夢鴿還將繼續申訴。J195
  維持原判依據何在?
  ——審判長回應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四大焦點
  本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結束後,該案審判長李紀紅就社會關註的二審幾個焦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焦點一:為什麼沒有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姦?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在偵查機關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且多名原審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上述供述不僅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而且有證人李某等證言、湖北大廈監控錄像、物證鑒定意見等在案佐證。雖然法醫物證鑒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並非認定強姦的唯一依據。
  此外,綜合其他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李某證實事後從李某某口中聽到的事實描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瞭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焦點二:被害人楊某某為什麼一直沒能出庭,是否確實存在嫖娼問題?
  審判長:關於是否存在賣淫嫖娼問題,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害人是主動自願地與李某某等五人發生性關係或向五人賣淫。至於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繫,屬於事後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願的認定。
  焦點三:據稱,上訴人提交了多項新證據,包括新的視頻證據,為什麼都沒有認定?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3條之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覆、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二審法院庭審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向法庭申請出示多份所謂視頻證據,對此檢察員均提出異議,認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合議庭經依法審查,認為異議成立,因此對辯護人申請出示上述證據,不予准許。
  焦點四:李某某稱在案發時出去接其母電話而沒有參與強姦,對此,法院如何認定?
  審判長: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廈房間里玩手機、後來出去接電話的上訴理由,與其在一審法院庭審中稱自己在湖北大廈房間“玩手機後來就睡著了”的供述不相吻合,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事實。J195
  (原標題:李某某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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